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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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訴人戊○○上訴人丁○○指定送達代收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訴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不明暸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