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甲○○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有誠意解決債務,惟因手頭拮据,無法依和解書所載內容按時繳納,雖相對人願以新台幣25萬元與抗告人和解,但要求抗告人一次匯出現金,抗告人怕落入詐騙集團圈套,不敢把現金匯出,希望能透過法院公開之程序,當庭在法官之見證下,寫清償證明,爰提出抗告,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依抗告人所提抗告理由,僅希望在法庭和解,並非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其抗告並無理由,應駁回之。至其債務和解事宜,應向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院或民事執行處提出,並非向本院為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