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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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43號
原 告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王淑慧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