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其最先判決確定之日期為95年6月14日,其於判決確定後再犯竊盜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