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767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據此,若非發票人,即無支付票款之義務。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豐鴻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人為中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乙○○,債權人對非發票人,主張償還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