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告 洪正桓 被告 陳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