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王貴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鋁業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924元(計算式:956781+347770+349373=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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