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健祥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060號、第1061號、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華健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