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黃振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填墪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000元,應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