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白筱鈴 原告與被告 白莉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白莉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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