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江仁俊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27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及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甲○○及丙○○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另又分別於96年4月25日及96年6月25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96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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