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96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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