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甲○○
丁○○丙○○
號乙○○上訴人與己○○、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