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6號債權人 曾進益 債務人 呂英彰 債務人 黃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英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致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一、二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積欠壹佰萬元外,並未提出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釋明文件,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利息超過利率5%部分之聲請。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