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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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