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沈延平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二號),經本院金城簡易庭認為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城簡第一○四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簡易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傷害案件,本院審理後認係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八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