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空氣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О0000000號)、魚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О0000000號)、霰彈槍子彈肆拾玖發,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甲○○(業於九十年八月五日死亡)因生前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一一О0000000號)、魚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О0000000號)、霰彈槍子彈四十九發,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在案,惟前揭物品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謂之槍砲及彈藥,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將上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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