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岡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岡秩字第
2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處罰人
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其應繳罰鍰總
額經折算已逾5日,茲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楊明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