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固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肆佰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