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宋易儒 被告 張大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