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致穎 律師
被   告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號
       小石 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甲○○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汪團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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