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7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2,557,500元(5000×528×31÷32=2,557,500),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34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
台幣25,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