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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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昶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怡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