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廖芝宸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王嘉欣
陳妤虹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