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宋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雪美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雪美等人應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號等不動產,
前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相對人林雪美所有等語。惟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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