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三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