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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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О九號
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陳情書所載。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不服該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此,主管機關尚未裁決者,自無從依前開條文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就異議人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號碼: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僅通知異議人到案陳述意見,尚未裁決,有本院向該所電話查詢之審理單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