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零伍元,相對人乙○○應負擔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相對人 周鍾輝 、丁○○、丙○○應連帶負擔壹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久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三分之二,相對人乙○○、丁○○、丙○○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參佰玖拾伍元,非屬聲請程序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收據│├────────┼───────────┼──────────────┤│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九千三百伍十六元│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收據│├────────┼───────────┼──────────────┤│送達郵費│四百三十四元│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收據,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退五百六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合計│四萬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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