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81號原告 蔡英宗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蔡楊領 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詩珊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81號原告 蔡英宗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蔡楊領 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