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 鄭和信
鄭登川 被告 李文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