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845號聲請人 曹莉婷
曹復國 曹剛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石惠蘭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7樓)於102年11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