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原告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長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化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資料: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㈠製作原告與訴外人日本NKCORPORATION(下稱NK公司)簽訂
之二手軋鋼廠設備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購買已使用之二手軋鋼機及線材機設備(下稱系爭設備)中,已受領之貨物及各自細項之價值清單一份。
㈡提出編號1010PC軋延PLC控制盤(型號:ICS-2500S)(下稱
系爭PLC控制盤)攸關系爭設備能否正常運轉之相關證明方法及依據。
㈢對於NK公司解除系爭契約有無異議?若有,則對NK公司請求
系爭契約頭期款日元1億862萬5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㈠NK公司是否已依系爭契約之交易條件及裝船期限內,將系爭
PLC控制盤裝船交付原告?並應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之。㈡陳報拆除連接系爭設備之光纖電纜(下稱系爭電纜)之日本
JECO標準內容為何?及提供為何拆除過後之系爭電纜不宜再使用之證明方法及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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