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547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泓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泓仁戶籍地址為嘉義縣布袋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另查債務人邱泓仁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並無現仍在監在押之紀錄,是債權人認債務人現於臺南看守所而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顯有誤解。本件聲請,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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