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勞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在新竹縣
湖口工業區申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鋼構安裝工作
,每日工資新台幣(下同)2,500元;如有加班,每六小時
另計一日工資。詎被告至今尚積欠原告薪資86,500元未付,
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臨時借款單四張、工資計
算表為憑,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86,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
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
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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