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2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法定代理人 丙○○○到
調解委員   劉梅桂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梅桂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
  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當場給付聲
  請人壹萬元,餘款自98年1月5日起分4期,按月於每月5日各
  給付壹萬元,匯入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行號:013,
  帳號:000000000000)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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