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2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法定代理人 丙○○○到
調解委員 劉梅桂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梅桂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
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當場給付聲
請人壹萬元,餘款自98年1月5日起分4期,按月於每月5日各
給付壹萬元,匯入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行號:013,
帳號:000000000000)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