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另附表編號1至4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洪碩垣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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