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2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品吉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