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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