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413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1,110元之裁判費,
尚需補繳6,05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補繳308元,迄未補正其應繳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