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60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詹益君 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詹益君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詹益君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詹益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債務人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