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8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活動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條第1項、第2項、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聲請人於95年至96年4月25日擔任「高信財經行銷有限公司」
負責人及聲請前5年內擔任「油腔花調精品店」負責人之營業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或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上並無債權人清冊所
列花旗銀行之信用卡債權額170,000元,請說明上開債權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清償完畢,若係誤列,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⒋聲請人之配偶 簡士雄 、母親 陳雪芳 及子簡子銚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陳雪芳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房貸、會錢(應提出會單)、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有坐○○○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10樓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⒏聲請人於95年間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
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