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
叁佰貳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