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85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
叁佰貳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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