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
規約第61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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