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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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六五號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積極證據,亦未陳明上訴理由,其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上訴,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