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德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德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游德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61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3年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102年9月2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658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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