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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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崇宏指定辯護人張智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裕翔書記官黃怡禎通譯李尤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蕭崇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玖玖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蕭崇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7年7月16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99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1月12日,以97年度易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以102年度易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2年度嘉簡字第755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於106年4月27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年5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20日16時許,在嘉義市○區○○里○鄰○○街○○○號住處內,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9月20日18時44分許,經其同意在嘉義市○區○○里○鄰○○街○○○號搜索,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39公克)、吸食器
1組等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7條第1項、同法第55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起訴,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黃怡禎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