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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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于富於㈠民國106年6月7日19時許,在嘉義市○區○○路○○巷○○號4樓之2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6月9日21時1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巷○○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64公克、0.200公克)。㈡106年8月3日晚上8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路○○巷○○號4樓之2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8月5日凌晨0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道、福義街交岔口為警攔查並扣得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37公克、0.260公克、0.480公克)。㈢108年8月4日17時35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水牛厝公園停車場某處,以玻璃球燒烤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6時許,在嘉義市○區○○路○○號5樓3前為警攔查並扣得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880公克)。被告林于富所涉犯上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15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4、1032、1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分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①於106年6月7日晚上7時許,在其上址住處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於同年月9日晚上9時1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巷○○號盤查扣得附表編號1、
2之物,再於同日晚上9時50分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後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由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13號裁定准許,經被告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毒抗字第30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②另於106年8月3日晚上8時許,在其上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5日凌晨0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道○○○街00000000000號3至
5之物,及於同日凌晨1時5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後被告因上開①、②之案件遭發布通緝,③再於108年8月4日上午6時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水牛厝公園停車場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上5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5樓3外攔查緝獲並扣得附表編號6之物,及於同日晚上7時4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後被告於遭緝獲後,始送執行觀察、勒戒,並經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8年9月11日釋放出所,再由檢察官就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10
8年度毒偵字第1032、1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均經本院核閱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7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453號、106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425號、10
8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0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且盛裝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只,因與其內盛裝之毒品有所沾染亦難以完全析離,應與其內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視為整體,是除附表所示之物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餘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淨重0.074公克,驗餘淨重0.064│││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淨重0.210公克,驗餘淨重0.200│││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淨重0.248公克,驗餘淨重0.237│││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4.│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淨重0.270公克,驗餘淨重0.260│││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5.│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淨重0.492公克,驗餘淨重0.480│││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6.│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淨重0.890公克,驗餘淨重0.880│││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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