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高康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被告 周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所提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見本院卷第43頁),兩造係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告總行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而位於本院轄區內,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康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高康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4日邀同被告高崇翔及周秀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4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12至13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75%計算,按月還本付息,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原告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且如未按期繳納應繳額時,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約定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前開借款之本息僅繳納至108年3月4日,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迄今仍有本金2,862,070元未受償,而被告高崇翔、周秀芸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就前開借款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幣借款明細表、利率查詢表、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21至50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高康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至被告高崇翔及周秀芸為高康公司就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高崇翔、周秀芸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內│逾期超過6個││││││以原利率10%│月以原利率││││││計算│20%計算│├──┼──────┼──────┼──────┼──────┼──────┤│1│2,003,448元│自108年3月5│2.9757%│自108年4月6│自108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8年│日起至清償日││││││10月5日止│止│├──┼──────┼──────┼──────┼──────┼──────┤│2│858,622元│自108年3月5│2.9757%│自108年4月6│自108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8年│日起至清償日││││││10月5日止│止│├──┼──────┼──────┴──────┴──────┴──────┤│合計│2,862,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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