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告 楊美琴
楊明憲 楊佳峰 楊彩霞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對被告等提起撤銷繼承移轉登記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經本院依原告主張對被告楊美琴之債權額及訴請撤銷之遺產標的價值已於108年11月19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66,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並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8,173元(詳本院108年11月19日108年南簡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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