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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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雄 被告 陳建勳
陳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